
导语欠债人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亲属并完成过户债权人是否只能自认倒霉一、真实案例起诉撤销房屋转让法院支持债权人刘某之子持刀伤人致死被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刘某夫妇赔偿6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经查询发现案发数日内刘某即将其名下房屋以以房抵债名义转让给其兄并于当日完成过户登记。被害人家属将刘某夫妇及其兄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房屋转让合同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刘某名下。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夫妇未能证明与兄长之间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结合刘某在公安机关就房屋权属所作的虚假陈述及双方亲属关系该行为系为逃避赔偿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撤销转让、房屋恢复至刘某名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二、法律武器《民法典》第538条——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通俗而言当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使名下财产非正常减少、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使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本案中刘某无偿将房屋过户给其兄责任财产显著减少直接影响60余万元赔偿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当然有权行使撤销权。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三个核心要点一撤销的法定条件客观要件有三①债务人有减少财产或增加负担的行为②该行为一般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后③该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主观要件区分两种情况无偿处分赠与、放弃债权等的无论受让人是否知情债权人均可撤销有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的则要求受让人具有恶意明知损害债权人利益。二撤销的行使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两个期限均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发现财产转移迹象须立即采取行动。三行使费用的承担《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实务中诉讼费自不待言律师费虽《民法典》无明文但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曾明确由债务人负担当前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也认可律师费属于必要费用可一并主张。